“为朋友担保,却引火烧身。”3月16日,吴波郁闷地拿着工资卡,却不能取出一分。自去年3月,他的工资卡被冻结后,他只有四处借钱花,“都是为别人担保惹的祸”。
2014年4月18日,王晗伟打电话给吴波,让他帮忙为自己担保。
王晗伟是从安徽来疆,做装修等工作,7年前结识了在一事业单位上班的吴波。2008年,王晗伟承包了一家酒店的装饰工程,因与酒店方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王晗伟赔偿该酒店29万多元。因找不到王晗伟的踪影,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陷入僵局。
2014年4月18日,执行法官在一家工地找到了王晗伟。
王晗伟自称暂时没能力偿还案款。
不能偿还案款,法官要采取强制措施,除非有人担保,才能让王晗伟离开。无奈,王晗伟找到吴波说,自己在安徽的一个工地正在施工,工程合同价3000多万元,他拿出合同让吴波看,让吴波为自己担保。
王晗伟承诺将分三批偿还法院案款,吴波以为王晗伟有能力偿还,便用自己的工资和住房为王晗伟担保。
到还款日期后,王晗伟仅还了7万元。法院便冻结了吴波的工资,半年后一次划走4万多元。王晗伟一直躲在外地,吴波打电话给他,他一直推脱自己没钱。
“不是我欠的钱,法院冻结并划走我的工资,有道理吗?”吴波感到很无奈。(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瑛说,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担保人往往面临着共同担责的风险。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马瑛说,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