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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子女可继承血亲债权
作者:新疆法制报 记者 李羚蔚 通讯员 高骏武  发布时间:2015-03-20 10:18:31 打印 字号: | |
  “我爸虽然去世了,但生前的债权依然有效。”“人死债消,凭什么让我还钱?”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欠债引发的官司。

  2002年,乌鲁木齐市民李德的老乡黄强以修建房屋为由,向其借款9.2万元,并写下欠条,约定当年年底之前归还。

  到了还款日期,黄强还了6.2万元。直到2013年李德因病去世,黄强还欠了3万元未偿还。

  李德的儿子李翔在父亲去世后,多次找到黄强,要求他偿还借款。黄强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并表示李德已经去世,这笔债务也应该“一笔勾销”。

  无奈之下,李翔于今年1月将黄强父子起诉至乌市水区法院,要求对方偿还3万元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李翔表示,自己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其中也应当包括这笔债权。倘若黄强无力归还,应由其子代为偿还。而且每隔两年,黄强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目前本案仍在诉讼时效内。

  黄强则认为,自己所欠债务与家人无关,且李德已去世,债务应随之消失。

  3月中旬,法院判决黄强支付李翔3万元,并赔付利息。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本案中,李翔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了债权,可依法向黄强索取借款。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目前黄强健在,因此,其法定继承人还未继承其遗产所以不承担债务。但如果他去世后仍然未能偿还债务,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