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公司债务能否将个人作为主体参与诉讼?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秦丽华 周瑞红  发布时间:2015-03-19 10:11:24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是不能作为诉讼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时,不能以个人为参与诉讼的主体,只能以负责人参与。3月12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诉讼主体不适宜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亮,1976年出生。沙雅县某镇农民。2013年3月19日,因种棉花需要,从樊朋经营的农机公司购买一台价值47500元的拖拉机,由于资金不足,王亮只付给樊朋34500元,并出具一份欠条,载明:王亮购买某型号拖拉机总价47500元,预付款34500元,剩余13000元等下半年拖拉机补贴手续办完交清,暂不开正式发票,欠款人:王亮。

  2014年王亮顺利拿到了国家补贴款,但早已把欠拖拉机款的事忘的脑后了,樊朋多次催要,王亮均以种种理由拒付,遂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王亭偿还拖拉机欠款13000元和利息2860元。

  沙雅县法院承办法官杨春武审理此案时发现,该案件欠条上并未写提及樊朋有名字,因此,樊朋以个人名义参与诉讼,显然主体不适宜,此案的诉讼主体应该是樊朋经营的农机公司。于是对樊朋解说了相关法律,最终樊朋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樊朋撤回起诉。

  【法官释法】

  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都要加以审查确认的对象。诉讼主体是否适宜,不仅影响到案件是否得到及时受理,还将影响到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问题。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法有资格参加民事诉讼的诉讼参加人。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这项规定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才能成为原告。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作为原告起诉,就是诉讼主体不合格。因此,在立案审查或是开庭审理时,都要依法审查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