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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否一并主张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李杰  发布时间:2015-02-16 11:17:42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张某下班回家途中被大货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全责。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司机对张某进行了赔偿。后劳动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张某为工伤。那么,张某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赔偿权利人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后,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案例中张某在下班途中出车祸系第三人侵权所致,他在获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后,还可以向其所在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