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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能作为诉讼主体吗?
作者:于田县法院 杨奇  发布时间:2015-02-12 01:12:36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很多人认为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把分公司作为被告时,一并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把公司作为被告,切不可单独把分公司作为被告,否则,会增加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