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为法律职业“终身禁入”制度叫好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建忠  发布时间:2015-02-12 01:08:44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党中央为加强廉政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大举措。

  “终身禁入”是对专业人士职业行为监管的国际惯例,即从事某个职业领域的人因犯下重大过错,从而取缔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他在该领域的谋生权利,是相当严厉的职业惩罚。在我国的很多行业,也有对“终身禁入”的规定。比如新《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今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证券法》也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证券业务。我们了解较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构成犯罪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等规定的“终身禁驾”,即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这是典型的行业禁入规则。对司法领域而言,司法部早在2008年7月就对外公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在我国法院系统,各地法院也有所尝试。2012年,重庆高级法院也曾推出了法官“终身禁业”的相关规定,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法院和其他工作人员,无论情节轻重,一律调离审判和执行岗位,并终身不得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

  说到司法腐败时,人们最容易想到是培根说的那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弱势无助的平民百姓,只有依赖法律来维护自身尊严和生存基本利益。而法律需要通过司法人员来实施。因此他们必须是公正无私,惩恶扬善,品格高尚、学识渊博和善良睿智的。对普通公民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对于正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治,以及公民对法治的信心而言,司法腐败可谓祸害无穷。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失守的话,那就意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沦丧,司法公信力的失去。

  党的十八大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而此次从法律职业“终身禁入”制度的提出,就是对待司法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的一种有力举措。对那些违反规则、不守职业道德、严重破坏场上秩序的“害群之马”,依法向其亮出红牌,驱逐出场,禁止终身不得再入场比赛,是保障比赛能够照常进行的基本要求。

  司法廉洁“零容忍”是对司法不廉容忍度的一种状态,即容忍度为零,对司法领域的不良习惯、失范举止、轻微违规等行为绝不容忍,哪怕是轻微违法违纪,也要惩罚与预防并重,最后形成廉洁司法的秩序。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是与“零容忍”理念相适应的旨在扼制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廉洁理念,是一条廉洁司法 “高压线”,使违法成本一目了然。类似于剥夺“士兵拿枪的权利”,如同法官最大的遗憾在于法官不能成其为法官,最大的羞愧在于因不廉而丧失审判资格。这才是那些违法者或意图违法者所最在意、最畏惧的事情。这是从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的源头把关,打击与防范并举的一着妙棋,将使法律的震慑威力爆发。法律职业“终身禁入”的意义意含“司法廉洁没有回头浪子”的特殊规律,是为了确保司法权始终掌握在品行端正、清正廉洁的人手中。同时,“零容忍”虽是最严厉的司法廉洁理念,但并非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相反,与严刑峻法相比,“零容忍”是重在预防的司法廉洁理念,为任何司法不廉行为设置了否定性评价标准,具有强烈的警示及规劝功能。即使“零容忍”主张对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科以严厉的廉政责任,一定程度打破了权力与责任对等、过错与处罚相适等原则,也是基于对司法人员职业声誉的珍惜和对司法职业职业生命的保护。

  总之,“终身禁入”是对以往较为被动的问责思路及工作模式的拓展,其所表现出来的进取姿态和主动性,无疑是责任意识强化的结果。随着这项制度的逐步实施,其法律威慑功能将进一步展现。相信广大司法人员能够真正做到自尊、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消除或减少这一“法宝”被祭起的机会。更希望看到在政策措施出台的同时,各相关的司法部门能够严格落实,真抓实干,真正发挥法律职业“终身禁入”制度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