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2014年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于会堂
(2015年2月12日)
各位记者:
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我区法院2014年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六起典型案例。
一、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14年,我区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审理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推动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了积极贡献。2014年,我区各级法院共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57件,判决生效545件,判决处罚624人,与2013年相比上升了19.3%。其中,审理贪污贿赂案件597件,判决生效498件,判决处罚555人;审理渎职案件60件,判决生效47件,判决处罚69人。其中,依法审判了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艾山江·尕依提受贿案,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局长齐德香贪污、受贿窝案,阿图什市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李蜀疆受贿案,民丰县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吕建设贪污、受贿案等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从我区法院2014年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看,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4年全区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91%;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二是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行业职务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在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时有出现。如,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艾山江·尕依提受贿案,艾山江·尕依提在担任库尔勒市市长、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期间,利用手中职权,在干部职务升迁、亲友就业、工作调动,公司企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承揽工程、开展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价值800余万元,鉴于其有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阿图什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李蜀疆利用职权卖官贩爵,还利用负责建设工程的便利收售他人贿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营副经理易炳庆、生产副经理杜小勤,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一公司技术副经理逄晓明等被告人,在工程项目中分别索要或收受项目分包商贿赂,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上述3名被告人五年至九年有期徒刑。
三是职务犯罪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仍有发生。如,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局长齐德香伙同副局长任新敏、蔡忠勇以发放工资、奖金名义,将单位项目资金和“小金库”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十一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还有伊犁州人大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副主任何虹星在负责朝觐人员相关工作中,伙同本单位人员迪娜·阿亚提汗贪污公款,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六年、三年有期徒刑。
二、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作法
一是进一步规范审判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为保证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件,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在审判中,全区各级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了审判质量;同时,着力规范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编印了《现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司法解释及数额标准》手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时解决了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另外,进一步加强对已决犯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依法制定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检查机制》,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行为,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严厉惩处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2014年,各级法院着力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对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今天公布的白都力·阿布拉受贿案就是一起涉及拆迁工程的职务犯罪案件。白都力·阿布拉利用担任库尔勒市拆迁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房屋拆迁、土地置换及获得土地补偿款等方面为涉案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接受涉案公司和个人贿赂共计188.5万元;在担任库尔勒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购买土地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100万元。鉴于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具有坦白、立功和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退缴赃款288.5万元予以没收。白都力·阿布拉作为主管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继续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和遏制职务犯罪
我区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严惩发生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做到违法必究、有腐必惩,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要严惩主动行贿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适用条件;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严明审判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五个严禁”、“八个必须”规定,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和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坚决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四是积极参与预防和惩治腐败综合治理工作。我区法院将通对腐败案件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总结其特点和规律,分析制度机制和工作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遏制腐败的司法建议。充分发挥公开审判和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大力加强法治宣传,广泛开展以案说法,震慑腐败渎职犯罪,教育干部群众,营造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良好氛围,为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疆,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记者:刚才,发言人讲到职务犯罪涉及领域较广,请问我区法院将在哪些领域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从严惩处?
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二庭余亮副庭长: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治腐败,是我国预防和惩治腐败机制的一项长期工作。当前,我区法院将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等多发易发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在扩内需、保增长、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工作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涉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的犯罪、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和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等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以及贪污、挪用、侵占农业投资专项资金等职务犯罪将予以严惩。
记者:请问,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如何落实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二庭余亮副庭长: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同样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以贿赂犯罪为例:对于收受财物后于案发前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的,应当区分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不确定,同时为感化、教育潜在受贿犯罪分子,故不宜以受贿罪处理;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受贿行为既已完毕,且无主动悔罪之意思,故不影响受贿罪的认罪。另外,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对于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讲清问题、积极退赃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记者:请问,人民法院在今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将有什么举措?
自治区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刚才,我已经介绍了新疆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着重做好的四项工作。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我们将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下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严格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条件,加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严格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的公开、公正、公平;积极参与预防和惩治腐败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遏制腐败的司法建议,并广泛开展以案说法,大力加强法治宣传,营造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良好氛围。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艾山江·尕依提受贿案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升迁或亲友就业、工作调动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承揽工程、开展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贿赂,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大学文化,原系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曾任库尔勒市市长。
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在先后担任巴州清水河农场党委委员、副场长,库尔勒市副市长、市长,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期间,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亲属就业、减免税费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公司企业在开展业务、承揽工程、企业改制、拆迁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贿赂价值8731490.5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731490.5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价值20550元属受贿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其主动坦白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犯罪所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10940.52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裁判于2014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齐德香等三人贪污、受贿案
——单位领导相互串通,以发放工资、奖金名义,将单位项目资金和“小金库”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利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德香,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在职研究生,原系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以下简称灭火局)局长、乌鲁木齐阳光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绿岛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任新敏,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灭火局副局长、阳光绿岛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蔡忠勇,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灭火局副局长,新疆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新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贪污犯罪事实:
(1)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齐德香利用担任灭火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以支付临时工工资的名义,先后从灭火工程项目经费中支取27055771.10元用于发放灭火工程项目承包奖和临时工工资,期间被告人齐德香以公务支出的名义将其中的63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齐德香利用担任灭火局局长、阳光绿岛公司(灭火局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伙同灭火局副局长、阳光绿岛公司负责人任新敏,指使财务人员先后以发放奖金的名义从阳光绿岛公司小金库和财务账中支取7158942.76元用于发放奖金。其中3150402.76元经二被告人共谋后私分,被告人齐德香分得1680000元,被告人任新敏分得1470402.76元。
(3)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齐德香利用担任灭火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灭火局副局长、华中新监理公司(灭火局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忠勇,指使财务人员先后以虚假工资表的形式,从华中新监理公司套出11332163.08元发放监理费。经二人共谋,将其中的1556800元非法占为已有,二被告人各分得778400元。
2、受贿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齐德香利用担任灭火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六次非法收受或索取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王兴忠所送2860000元;先后六次非法收受美食家大酒店负责人陈飞所送260000元;先后二次非法收受南通四建项目经理瞿汉其所送100000元;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伟杨所送100000元;先后七次非法收受乌鲁木齐山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张延春所送66000元;非法收受新疆绿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少波所送20000元;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新疆恒美园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理马素琴所送2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德香、任新敏、蔡忠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工资等手段非法侵吞或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齐德香单独和分别伙同任新敏、蔡忠勇实施犯罪三起,参与贪污公款共计53422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3093400元,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任新敏参与贪污公款共计31504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1470402.76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蔡忠勇参与贪污公款1556800元,实际分得赃款778400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齐德香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3426000元,其中索贿279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索贿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齐德香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办案单位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齐德香作为灭火局主要领导,本应秉公守法,严守财务制度,按正常程序得到应得奖励,但其却违背职业操守,采取非法方式,将部分款项占为私有,且情节严重。其中使用虚假方式套取监理费用达11332163.08元,并将1556800元与蔡忠勇私吞,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发放标准”和“职务范围”,从主、客观上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另依照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均属公共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齐德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任新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蔡忠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齐德香、任新敏贪污违法所得中3150402.76元发还阳光绿岛公司,其余贪污、受贿违法所得及被告人蔡忠勇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裁判于2014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李蜀疆受贿案
——领导干部卖官贩爵,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蜀疆,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阿图什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
1、被告人李蜀疆在担任阿图什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图什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9人贿赂共计14.5万元。
2、被告人李蜀疆在担任阿图什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阿图什干部周转房的职务便利,采取直接安排他人承接工程项目或通过给其他领导打招呼安排他人承接工程项目等手段,先后3次受贿共计127万元。
本案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蜀疆在担任阿图什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4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李蜀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所退受贿款141.5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上述裁判于2014年1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白都力·阿布拉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土地置换及获得土地补偿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新疆库尔勒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曾任库尔勒市拆迁办主任。
1、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利用担任库尔勒市拆迁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房屋拆迁、土地置换及获得土地补偿款等方面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接受公司和个人贿赂共计188.5万元。
2、2013年1月,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利用担任库尔勒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便利,为他人购买土地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100万元。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8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且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及亲属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88.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裁判于2014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杨柳顺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和费用,否则,将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柳顺,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汉族,研究生学历,原系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曾任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新疆明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坤公司)进行国际物流中心项目的立项并准备开发,后因为明坤公司资金、土地征迁等问题,欲寻求合作伙伴共同开发或者将该项目转让出去。2009年上半年,中介人通过被告人杨柳顺介绍认识该项目负责人,并引见他人进行合作。明坤公司为感谢杨柳顺提供的帮助,以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分两次给杨柳顺的建设银行卡内汇入70万元、10万元,杨柳顺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房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柳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本不应收取任何报酬和费用,而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80万元,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杨柳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涉案杨清华名下的房产一套变价后用以退赔,被告人杨柳顺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裁判于2014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姜传文贪污案
——财务会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做假账套现的方式从本单位骗取公款,在潜逃15年后被抓获,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传文,男, 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器材供应处(现新疆油田公司物资供应总公司)财务科会计。
1997年4月,被告人姜传文利用担任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器材供应处财务科会计,负责全处进项税汇总、核销、付款的职位便利,采取做假账套现的方式从本单位骗取进项税款321110.6元。1998年3月,姜传文携款潜逃。2013年10月17日,姜传文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被抓获归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传文身为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位便利,骗取公款321110.6元,并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姜传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姜传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姜传文犯罪所得赃款321110.6元予以追缴。
上述裁判于2014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