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是最高法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给予明确界定。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法律条款中并未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类型给予具体界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显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司法解释还明确,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具体的界定,有利于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我们知道,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我们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证据制度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