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序:2015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法院正式出台了行政审判案件实行交叉管辖和集中管辖的决定,即今后乌鲁木齐市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将集中由新市区、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同时这两个区的行政案件交叉审理。其实,在审判实践中,此决定出台前,乌鲁木齐市就已经大胆尝试跨区域审理行政案件,以下沙区法院审理的水磨沟区行政机关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且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谅解,非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以双赢。作者是一位多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这是她审理的首例跨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12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乌市得天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责令其三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迁。2014年9月18日,水区执法局对位于乌鲁木齐市外环北路煤建公司棚户区3号地内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诉讼焦点】
2014年9月20日原告得天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水区执法局、被告水区征收办、被告苇湖梁管委会拆除原告位于水磨沟区六道湾路福利区13号房屋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房屋内装修建材损失60000元。同时得天公司提出回避申请,认为被告均系水磨沟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若此案由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担心会有过多的政府干预,影响公正审判,故申请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回避。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报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4年10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沙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被告的答辩状内容及举证证据,依法通知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水区执法局抗辩其仅拆除了违法建筑,并未拆除其合法建筑,而第三人新地园房地产公司陈述其作为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该块土地的规划方,在水区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后,在平整场地的过程中将原告得天公司合法建筑误拆,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后,鉴于第三人新地园房地产公司有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的意愿,原告也对拆除违法建筑无异议,只是对拆迁扩大的面积和损失有诉求,沙区法院抓住症结,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多次调解,向原告讲明其房屋位于已被批准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地区,其是否能考虑接受拆迁补偿款,而不再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经过认真细致的说理,并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得天公司接受了法院的建议,最终在案件审限的最后一天与第三人就拆迁补偿款项金额及分期付款期限达成了协议,该案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观点】
此件跨区域管辖行政赔偿案件的成功调解,彰显了跨区域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现实意义。
一是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通过跨区域行政诉讼管辖,提高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公信力。本案因为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指定管辖,化解了当事人的顾虑,进而降低了化解纠纷的难度。
二是破解了行政审判遭遇行政干预的现实难题。因为跨区域行政管辖,行政机关改变了以往的观念,对案件审理非常重视,没有找任何机关出面协调,自始至终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当事人,模范遵守法律规定,认真对待原告在审理答辩中提出的各种问题,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对原告拆迁补偿款支付的洽谈、沟通、协商工作。
三是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跨区域行政审判增强了原告对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法官的信任,对法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够予以听取并采纳,在多次调解过程中,法院促使原告更加冷静地认识到为了维护大局、恢复房屋的可行性等现实问题,最终原告选择了接受房屋拆迁补偿款,化解了这起跨区域的行政诉讼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