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的黎娟与丈夫柴峰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柴峰私自将夫妻共有的一辆比亚迪汽车转让给他人。黎娟得知后,将柴峰告上法庭,要求要回汽车。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中,黎娟说,2010年3月,她和丈夫柴峰共同购买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柴峰在2011年6月起诉离婚,又于2011年12月起诉离婚。
“他没经过我的同意,和洪玉串通,在2012年3月以柴峰欠洪玉10万元为由,把车转给了洪玉。”车辆转移后,柴、洪二人去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黎娟认为,柴峰承认借了洪玉10元万用于赌博,是他的个人债务,“我认为柴峰在离婚时以抵债的名义转让夫妻共有的车辆,行为是无效的。”黎娟请求法院判令柴峰转让车辆行为无效;由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保管车辆,并请求判令洪玉返还车辆。
对于黎娟的说法,柴峰当庭辩解,他与黎娟感情不和后离婚又复婚,“车是我自己借钱买的,不是我俩共同购置的。”柴峰认为,10万元钱是他向洪玉借的,把车抵押给洪玉,洪玉是善意取得,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黎娟的诉讼请求。洪玉称,自己分三次给柴峰借钱,“后来我们用柴峰车的时候撞了一下,为了表达歉意同意用车抵押10万元欠款。”车辆在今年3月份已经过户,洪玉认为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我不知道他俩已经复婚。”
据审理查明,黎娟与柴峰在2003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9月离婚,2007年1月复婚。2010年1月,柴峰购买比亚迪轿车一辆, 价格为10.1万元,于同年3月办理车辆登记。2011年5月柴峰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自动撤诉,同年12月又再次起诉离婚,并于2012年7月撤诉。2012年3月,柴峰未经黎娟同意,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在洪玉名下。2012年10月,黎娟起诉离婚,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未涉及本案车辆。
柴峰辩称,借洪玉的钱是为了做事。洪玉辩称,柴峰分三次向其借款共10万元,都是从家中直接给付的现金,出于对柴峰的信任,她没让其出具借条。庭审中,柴、洪二人并未对其辩解提供证据。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柴峰转让车辆行为无效,将车辆返还给黎娟;驳回黎娟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存财产私自处理无效
本案中,柴峰购买车辆的时间是2010年1月,为其与黎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购买车辆的资金是否为借款,并不影响车辆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柴峰未经黎娟同意,将夫妻共有的车辆过户到洪玉的名下,洪玉应当就其为善意取得车辆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现其对关于车辆为柴峰抵偿借款10万元的辩解未提供证据。涉案车辆过户的行为发生在柴峰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后,在离婚诉讼期间,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显然不当。柴峰也应当提供向洪玉借款事实的证据,因洪、柴二人均不能举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黎娟请求判令柴峰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洪玉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柴峰请求将车辆办理在黎娟名下,由黎娟保管,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吕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