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克拉玛依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义务,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2014年6月,张某在其经营的电话亭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饮料,被消费者投诉。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14年6月20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克白工商消处〔2014〕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罚款20000元。
因张某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12月26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2015年1月8日,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克白工商消处〔2014〕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张某未履行。此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张某做其思想工作,张某到法院申报个人财产后,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想办法筹集案款。
1月21日,经过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张某将案款20009元交到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至此,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第一起行政非诉案件迅速执结。
案件结案后,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表示:“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既要注重依法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注重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注重做好执行中的释法析理、说服疏导工作,又注重对拒不履行行为的依法惩戒,以积极的司法实践提高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多重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