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借我的钱8年多不还,法院仅支持我3个月的利息,这合适吗?”1月13日,乌鲁木齐市民王盛一脸迷茫地说,往后有金钱来往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利息”。
王盛说,2006年9月6日,老朋友吴鑫因急需用钱,向他借1万元,并打了借条,内容为:“今借王盛人民币壹万元整。”当时吴鑫称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
“之后,我年年讨要,吴鑫一直不还。我2013年下半年再去要时,他只给我200元利息,之后又接着拖延。”王盛告诉记者。
2014年10月5日19时许,王盛到吴鑫家要债,双方发生争执,造成王盛受轻微伤。乌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民警出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1月10日,王盛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鑫偿还借款1万元、利息5859元。
开庭时,吴鑫辩称:“我确实借了钱,但第二天就还了。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我也没给他200元利息。并且,此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时效。”吴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已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吴鑫还款的事实,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2014年10月5日王盛到吴鑫家中索要欠款,诉讼时效应当从索要欠款之日起计算,因此王盛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今年1月5日,法院判决吴鑫偿还王盛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189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经常发生纠纷,涉及到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其中利息是最让人头疼的事。”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对于王盛要求吴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王盛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王盛于2014年10月5日要求吴鑫还款,吴鑫经催告后仍未偿还,应支付逾期利息。王盛要求按照月利率6.3‰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吴鑫应支付给王盛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为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