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9日,一场“特别”的庭审在伊宁县法院愉群翁法庭公开审理。该乡两名本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半年前无端辍学。她们辍学期间,班主任老师,住村干部等多次家纺,劝说其回校继续学习,但是却遭到了学生家长的决绝,无奈,该乡妇女联合会一纸诉状将两名学生的家长告上了法庭。
伊宁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并立即召开会议讨论案情,表示,一定要尽快处理好这两起案件,让学生早日回归学校。
庭审中,法官向学生家长明事理,讲法律,劝说其让子女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起先家长不理解,认为自己的子女上不上学是自己的事,其他人无权干涉。法官耐心的向其解释道: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经过法官的释明,两名辍学学生的家长认识到了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及自己行为的不当,当庭表示会立即送孩子返校,该案达成调解。
近年来,我国为了进一步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减免了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书本费等费用,有些地区甚至实现了高中教育的免费。不仅如此,学校还为学生提供营养餐,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更好开展。所谓“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的文化普及关系着国家的发展,但是许多监护人没有认识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而是将被监护人的教育权视为可以任由监护人处分的权利,极大的破坏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此次案件的顺利审理,不仅仅是让两名辍学的学生回到了学校,更是对全社会敲响警钟,让更多的家长意识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为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与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