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公正是一种最好的告慰
作者:民丰县人民法院 张韶阳  发布时间:2015-01-05 10:29:03 打印 字号: | |
  呼格吉勒图父母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决定书”于12月31日送达。

  据赔偿决定书所述,内蒙古高院按照法律规定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赔偿请求人达成三项协议: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7580元;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三项合计支付赔偿金2059621.40元。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方面,内蒙古高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规定,呼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赔偿数额比较合适,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了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此案特殊性、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要求的充分考虑。”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和申请国家赔偿阶段的代理律师苗立说。

  人死不能复生,再多的赔偿,都无法唤醒不可重生的生命,难以抚平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痛苦。但我们也欣慰地看到,内蒙古高院迅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快速就呼格吉勒图案做出赔偿决定,这不仅是对死者和生者的一种告慰,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责任,体现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信心和担当。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