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案件,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家住温宿县粮食局家属院的张长发老人想到老两口年事已高,与老伴商量,于2013年7月9日,将名下的一套123平方米的楼房赠与唯一的养子张意满,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但合同也附了条件,即受赠房屋仍须提供给张老汉老两口生活居住,受赠人张意满须对老两口尽赡养义务,负责为二老养老送终,双方为此到新疆温宿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随后,张长发老两口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养子张意满名下。
张长发老两口年轻时从甘肃武威来疆支边,因张老太身体不好,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后来收养了一邻居的孩子取名张意满,从小将其抚养成人。本想早点让养子吃下定心丸,对老两口好一点,让老两口的晚年幸福点;但却让老两口始料不及的是,房屋过户后,养子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不仅在生活上对老两口不闻不问,还常因小事借题发挥辱骂二老,甚至摔砸二老的生活用品。对此,社区多次出面调解,劝说张意满善待二老。但张意满却称房子是自己的,要求张老汉老两口搬出去。无奈之下,张长发老两口只好在外租房居住。11月18日,张长发老两口一纸诉状将养子张意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己与养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被告未尽法定和约定赡养义务,遂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