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苏丹红 红了辣椒面黑了卖家心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安秋旭 王建忠 张环  发布时间:2014-12-19 10:23:48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苏丹红”是一种化学染色剂,并非食品添加剂,食用后会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而在石河子市以加工辣椒面并出售盈利的女子薛某,却明知不可以而为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刑一年零二个月。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5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3月开始,薛某在石河子某处租用房屋加工辣椒面并出售。本该本本分分做生意的薛某,为了提升辣椒面的卖相,获得利润,竟想出使用“苏丹红”这个办法。如此“下策”一出,薛某便来到乌鲁木齐某工业原料店铺购买了苏丹红染料,并开始往辣椒面中添加。买回苏丹红后,薛某第一次加工了三十公斤辣椒面,并用印刷有“新疆沙湾某辣椒制品厂”字样的尿素袋包装,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销售给昌吉、米泉等地的中间商,得款240余元。据查,辣椒面再由中间商销售到各地的商店、酒店。尝到“甜头”的薛某又先后加工了3吨多辣椒面并出售,先后获利24000元。正当薛某的生意“渐入佳境”时,她所出售的辣椒面在芳草湖被查获。

  2013年9月,五家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芳草湖某酒店对印制有新疆沙湾某椒制品厂生产的辣椒面送交检测,经检测:在查获的辣椒面中检出苏丹红Ⅰ、苏丹红Ⅳ成分。后经调查,获知辣椒面的加工地点在石河子市。石河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核查后,将薛某的作坊里查获辣椒面2120公斤,价值21200元,经抽样检验,也发现辣椒面里含有苏丹红Ⅰ、苏丹红Ⅲ、苏丹红Ⅳ成分。据查,薛某生产、销售的掺有苏丹红的辣椒面总价值为45440元。

  法院认为,薛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辣椒面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苏丹红,生产、销售,进行营利,价值454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薛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薛某明知苏丹红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原料仍在生产的辣椒面中予以添加并销售获利,其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扣押的辣椒面2120公斤。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