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行政体现在政府人员从事每一项工作中,只有依法、合法,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工作,才能保护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不受到损失,才能维护依法行政的权威。
【案情】
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告朱某系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村民,2012年8月朱某向萨尔达坂乡萨尔乔克村村民委员会和萨尔达坂乡政府申请,在位于花石头附近其哥哥承包的操场上修建羊圈,获得批准。于是,朱某开始修建。在修建羊圈过程中,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政府及该乡永新村委会多次与朱某交涉,后乌鲁木齐县综合执法大队以朱某手续不齐全要求停工,待备齐相关审批手续时再建。而永新村村委会主任黄某称朱某所盖羊圈属于永新村地界也让朱某立即停工。朱某没有理会继续修建,经过历时两个多月的时间羊圈于2013年9月建好准备在冬季使用。可未曾预料永新村村委会主任黄某带人强行将朱某已经建好的羊圈拆除。永丰乡政府与萨尔达坂乡政府均未参与拆除羊圈的行为。
庭审中,原告朱某提供了某萨尔达坂乡政府盖有公章的审批手续和当时黄某带人强行拆除羊圈的现场目击证人及相关证据。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建好的羊圈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违法建筑,虽建圈手续尚未履行完毕,但应本着协商原则处理纠纷,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永新村委会主任黄某对原告羊圈的拆除,其行为系代表村委会行使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永新村委会承担。而且,被告某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没有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权,永新村委会也没有出具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执行授权委托书,因此永新村委会拆除原告朱某羊圈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萨尔达坂乡政府、永丰乡政府未参与原告羊圈的拆除,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
一审判决被告永丰乡永新村村委会将原告朱某的羊圈恢复原状并停止侵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另在本案中涉及萨尔达坂乡政府和永丰乡政府对原告朱某建圈的位置行政区划的争议和抗辩意见,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不予采纳。被告永丰乡永新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