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走车行道、人走人行道”是人尽皆知的交通规则,然而,有些人就是明知故犯,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12月1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宣判的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均因不按规定走人行横道而担责。
2011 年 4 月 24 日 23 时许,23岁的李莱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乌市友好路一人行横道上。突然,一辆急救车疾驰而来,撞倒了李莱。经鉴定,李莱颅脑损伤致继发性癫痫,伤残程度5级。
事发后的两年内,李莱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今年4月,他诉至沙区法院,要求急救车所属单位自治区某医院对其进行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40万余元。
11月26日,沙区法院庭审查明,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其中一个依据就是李莱通过人行横道时应该下车推行,而非骑车通过。”此案主审法官说。
据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据此,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自治区某医院赔偿李莱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20万余元,驳回李莱的其他诉求。
相比于李莱,王尚的遭遇更悲惨,因未按交通规则行走在人行横道上,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今年6月21日,王尚步行至沙依巴克区青峰路某幼儿园路段时,为抄近路,在距离人行横道仅100余米处横穿马路。走至路中时,一辆轿车疾驰而来,撞飞了王尚,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鉴定,涉案司机王军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速行驶导致亡人交通事故。不过,“王尚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横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过错方。此案主审法官说。
今年9月,王尚的妻儿4人将王军诉至沙区法院,诉求各项赔偿30万余元。11月14日,法院作出王军赔偿王尚家属10万余元的判决,驳回王尚妻儿的其他诉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