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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中院少年审判庭十年再捧奖牌
作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俊  发布时间:2014-12-12 11:45:49 打印 字号: | |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少年审判庭成立于1995年6月1日,现有人员8名,其中庭室长2名、法官2名、书记员3名,近三年年均受理案件数为300件左右,人均均超过案件标准当量值。十九年来这个集体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途径,注重把教育手段与法律手段、法院审判与社会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实践,先后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自治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制度》获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创新奖。2004年这个有着光荣传统、团结的、先进的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时隔10年,2014年11月25日在上海长宁区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周年座谈会”上,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将“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的奖牌再次捧上,意味着这个集体在更高的平台上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回顾乌鲁木齐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二十年,用以下关键词来了解他们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历程。
    【“三审合一”】
    乌鲁木齐市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完备,目前我市8个基层法院中5个法院成立了少年庭,其他三个法院均设有专门审理未成年案件的合议庭,切实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工作机制。中级法院少年庭在全市法院建立起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基础上,以制度抓管理,结合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特点和需要,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制定《少年审判业务考核办法》,对案件庭审、法律文书等审判活动和少年审判延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提高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工作质量。

    【圆桌法庭】

    2008年该院在全国率先建设起“少年圆桌法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圆桌审判采取了不使用戒具、使用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语言表达方式、营造宽松和谐的庭审氛围、最大限度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心理、法官说服教育与法定代理人真情召唤相互起作用等人文关怀的审判方式,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真心认罪服法,顺利接受教育改造,取得了良好效果。法庭在颜色设置、桌椅摆放上都处处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关爱。

    【社会调查制度】

    乌鲁木齐市法院全面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即审前委托县级司法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在法庭上宣读,作为审判参考依据。为了使这一制度得到良好运行,法院与司法机关建立起座谈沟通机制,对涉嫌犯罪或拟适用社区矫正未成年被告人调会调查问题进行讨论,协调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调查期限、内容等,强化双方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了增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可操作作性,中级法院少年庭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办法》,在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执行,对封存范围、查阅、复制、摘抄、保密等内容进行了严格的细化,确定了禁止性原则,切实体现出法律精神。

    【回访制度】

    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中院少年庭始终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原则,积极化解矛盾,充分将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庭长调解、与案件当事人亲属协调处理全程调解方式运用于每一个案件之中,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通过全庭审判人员的不懈努力,绝大部分婚姻、继承类案件都得以调解,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他们坚持个案跟踪帮教,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建立个案回访档案,与未成年人罪犯管教所等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教育他们树立面对困难和逆境的信心和勇气,鼓励他们在服刑期间学习一技之长,认真改造,通过自己的努力早日回归社会。

    【法庭教育】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通过法定程序选任热爱青少年教育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街道干部、教师、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工作,弥补了审判人员缺乏的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为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设计了法庭教育环节,真正实现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尽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法官家长】

    少年法庭倡导文明、亲民、爱民的司法作风,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充分展示人民法官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司法为民的良好风范,近几年全市法院先后涌现出了“鲍淑兰妈妈”、“董慧妈妈”、“鄢先瑜妈妈”、“高玉凤妈妈”、“汪波爸爸”等一些优秀的少年法庭法官。

    【牵手行动】

    乌市中院少年庭法官工作内容不仅局限于案件裁判,在审判工作之外,他们还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大力开展“牵手行动”,在合法权益维护上给予指引和社会关注,进学校、进社区、进监所,通过鲜活的案例教育未成年人,营造关心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良好氛围。他们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除了在庭审中进行法庭教育之外,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方式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及时宣传报道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及部分婚姻家庭审理情况、少年审判新动向、工作经验,引导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他们坚持开展法制讲堂,举办模拟法庭等生动的活动。他们针对校园管理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在审理损害赔偿、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涉及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学校在日常管理中秩序不严,对学生法制教育缺失,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及时向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提高在校学生的保护力度。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