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也可提出书面异议。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免受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而提供程序上的救济途径。但通常在实践中执行异议一经提起,案件即停止执行。在米东区法院2014年执行异议案件中还出现了同一起案件不同执行环节,当事人均提出执行异议,或同一执行案件,多位案外人在不同时间提出异议,导致执行案件严重延缓迟滞的情况。这与执行程序重在迅速、及时地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价值目标不相符合。
笔者就米东区法院执行局2014年执行异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提高执行效率。
一、米东区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截至2014年12月10日,米东区法院本年度共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5件,其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有5件,案外人提出异议的10件。15起异议案件中,有6起案件异议人自动撤回异议,其余7起案件被裁定驳回,2起案件异议成立。该类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如下:
1、执行异议案件中以案外人异议占多数。
2014年米东区法院共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5件,其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10件,占到总异议案件的66.67%。
2、案外人异议标的物除各类房产(包括住宅、厂房、锅炉用房、物业用房等)外,还包含保证金、拆迁安置补偿金等。
3、出现了同一起案件不同执行环节,被执行人均提出执行异议,或同一执行案件,多位案外人在不同时间提出异议,导致执行程序严重延缓迟滞的情况。在2014年受理的15起执行异议案件中,其中,以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例,2014年1月,被执行人广元某建筑公司以米东区法院对该案已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广元某建筑公司提出复议,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2014年9月,被执行人广元某建筑公司又以请求确认米东区法院查封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南河北京路西段28号营业用房的相关民事裁定书无效,并请求撤销法院相关评估、拍卖行为,再次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又经听证,作出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已被延误近10个月。类似案件不一而足。
4、异议成立率低,其中6起异议以“撤回异议”方式结案,7起被裁定“驳回”,成立的仅2起,占比13.33%。个别被执行人无理缠诉,坚持异议,被法院依法驳回后,仍坚持复议,最终被上级法院依法维持。
二、对策及建议。
执行异议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是针对法院违法执行行为而设计的保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要救济途径。但目前从法律规定来看,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执行异议只有两条笼统的规定,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部门、立案、审查方式、证据规则的运用、当事人的地位、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裁判结果及类型、裁判文书的要素等等,均没有规定,只能由办案人根据经验,并以诉讼程序为参照进行办理。作为执行法官既要确保公平、公正,又要确保执行效率,确保正常的执行程序不因执行异议的提起随意延缓或停止。笔者认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法院在执行案件办案过程中要尽量严谨。对所查扣的房产等除了要查明房产证上登记人外,还应查明房产的登记时间、夫妻婚姻登记时间、目前婚姻状况、房屋贷款状况等,对于拆迁安置房应该到土管部门审查当时的拆迁安置审批表,以确定所处置房产真正的权属。对所查封、冻结、扣划的款项,也要尽力明确无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执行异议案件发生。
2、对于此类案件严把暂缓执行关。必须要在被执行人、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的情况下才能暂缓执行,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被执行人、案外人为达到拖延诉讼的根本动机。
3、建立异议人适当分担风险制度。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当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就停止对标的物的处分,直至执行异议审查结束决定做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当根据谁主张财产权利谁提供风险担保的原则,为权利主张者设定风险责任,就如诉讼保全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样可以制约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异议导致案件执行被拖延,乃至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情形等。
4、建议加快执行异议程序立法,修改某些不合理的规定,保证执行异议程序设置公平合理。科学配置执行异议审查权,提高执行异议案件办案质量。合理配置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人员,强化审查法官素质,提升审理能力,保证公开、透明、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