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大爷遭遇车祸被撞成十级伤残,事后老人将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一起诉上法院,索赔包括近一万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1多万元。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王某赔付原告张大爷含9986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7248.2元。
2013年6月9日8时左右,已届60岁的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大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大爷右胫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159天,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有效期内。
治疗终结后,张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1多万元,并向法院递交了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在当地某工程队的工资等证据。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张大爷年龄已60岁,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从事相对固定的工作,有相对固定收入的除外。该案中,张大爷虽已满60周岁,可提供相关的证据能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当地某工程队从事劳务,有相对固定收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不能正常工作,其正常收入必然减少,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
根据交强险赔偿限额和事故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赔付原告张大爷含9986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248.2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1520元,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王某按责承担60%的责任即5728.2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七师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误工费赔偿的认定,无需考虑年龄因素。
该案二审张法官说,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都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无需考虑受害人年龄、性别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