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刘某起诉张某索要玉石款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奇怪的是,买卖玉石不是正常交易,而是为了花钱托关系,以求打赢正在法院审理的官司,而且张某还是在自己的代理律师李某的唆使下给刘某打的欠条。
几年前,张某承揽某公司的工程。因为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2006年,张某遂委托律师李某代其起诉某公司。案子经发回重审、改判驳回诉讼请求等来来回回打了好几年,2012年张某的案子进入申请再审环节。一天,律师李某找到张某,说是为了案件申诉,需要花60万元托关系。张某以没钱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律师李某改口让张某给刘某打了一个购买玉石的30万元的欠条,又给律师李某的哥哥李大某打了一个30万元的借条。并在欠条上载明若张某的在某某高院再审案子全部败诉,此欠条作废。
最后判决下来,张某才知道,360多万元的工程款只判了59万多元。2013年4月10日,李某的哥哥李大某找张某索要上述60万元款项。张某给了李大某200元车费后,李大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案件款200元,尚欠599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该案中,张某向刘某出具的欠条中备注部分 “若我的在某某高院再审案子全部败诉,此欠条作费”,即是为该欠条所附的条件。对这句话的理解,刘某认为是张某在某某高院有案子,拿玉去换钱,如果官司打赢,就把钱付了,如果官司打输,就把玉还回来。张某认为是花30万元托关系,若官司打赢,就有360余万元的案款可以支付,若官司打输,说明李某托的关系不到位,不用支付30万元,条子作废。对此,法院认为,该欠条所附的条件是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输赢作为生效条件的,此条件有损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违背了社会公德,此欠条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张某向刘某出具的该欠条是以某某高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输赢作为交易条件,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份子,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的意见建议应当正当,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以正面的心态诉讼,而不是误导、唆使、引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不法利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自己的代理律师和人民法院以正当程序合法审理案件,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反映,而不是一味的随从不法之徒走向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