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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实践若干问题分析
作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赵晓琳  发布时间:2014-12-02 10:30:47 打印 字号: | |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本文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论的分析,结合审判实践,阐释小额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理论界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和一般简易序并无严格区别,仅仅是诉讼标的额的不同。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是在司法改革中创建的一种把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基本目标的新型程序,其建立不仅是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更注重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一)适用范围更加单纯。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为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制订的独立于简易程序之外的民事诉讼程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知》同时规定了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争议等九个等类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程序更加简便。“小额诉讼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其程序的简便表现在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合理确认答辩期和举证期;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庭审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开庭时间、地点更加灵活;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裁判文书更加简洁,当庭履行的,可以不制作法律文书。此外,小额诉讼程序不允许上诉,这就更加增加了程序的简便性。

  (三)更加注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调解贯穿庭前、庭审、庭后各个环节。法官不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通俗易懂的言语将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积极规劝,制定可行性调解方案,以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再果断判决。

  (四)诉讼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往往是经济上的弱者,由于不堪忍受昂贵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周期,他们不得不在繁琐的诉讼程序前望而却步,甚至游离于司法之外寻找解决纠纷的途径。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解决了小额纠纷当事人既要维护权利,又担心成本昂贵不愿诉诸法律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社会整体上正义的实现。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理念

  (一)小额诉讼程序是国家法律提供的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救济途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定的一种努力:一方面,尽可能为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以保证其实体权利的实现不因成本和繁琐等原因受到阻碍;另一方面,尽可能的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避免社会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的攀升。

  (二)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效率为根本原则。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原则体现在:第一,程序简便,因而减少审理时间,大幅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节省了社会投入的公共成本,也有力的维护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地位和权威。第二,法官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行使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程序相对灵活,更有效地驾驭审判的进程。第三,在程序设计的技术性规定方面,进一步实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

  (三)小额诉讼程序更加注重对社会细节正义的关心和满足。“社会每一个角落能否都得到适当的救济,正义的总量——也称整体正义,是否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这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准高低的真正尺度。”小额诉讼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救济更多人,从而提供更多的社会正义,这符合公正理念的要求。

  四、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的有益实践

  (一)理顺审查、审理流程,提升送达效率。立案庭审查案件,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即时移送小额诉裁庭,实现“当天立案、当天移送”;严格落实“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并辅以多种方式通知被告应诉,大幅提升送达效率。

  (二)简化办案程序,拓展办案思路。第一,灵活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于工作日不方便参加案件审理的,安排周末或节假日审理;对于行动不便、客观原因无法到庭或现场审理更有利于化解纠纷的,安排在社区、当事人单位、家中进行案件审理。第二,办案小组深入服务单位,深入用户家中,深入调研矛盾纠纷争议焦点,详细释明法律政策,积极促使服务单位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引导用户厘清法律关系,力争根源上融释双方的对立情绪,从根本上解决历年来存在的大量的、矛盾尖锐的集团性诉讼案件。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