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了一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六条作为补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实生活的丰富以及物权法体系的逐步确立,相邻关系的类型日趋广泛,所涉法律关系纵横交叉,因此,加强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研究,已显然日渐必要。
针对近年来相邻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尖锐、纠纷处理难度大、法律适用难的特点,笔者从相邻纠纷的预防、纠纷发生的处理、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采取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
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功能,公平公正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如果说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是防患于未然,那么妥善处理相邻争议则是一种补救措施,二者不可偏废。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具有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处理相邻纠纷。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活。
做好利益平衡工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尽量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范畴的上层建筑,要想穷尽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似乎并不现实。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我们除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此外,法官必须找基层组织、周围群众调查了解当时相邻双方发生矛盾时起因、后果,听听他们对纠纷的看法、建议。通过这种渠道,力求寻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案来。法官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这样社会效果更好。
强化实地勘察,厘清事实分辨真相。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的一些小事,很大部分与建筑物等不动产有关,当事人会以照片形式向法院递交证据,但从照片上很难分清是非曲直。法官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画出平面图,对引发纠纷现象、起因、矛盾的焦点有一个全盘的了解。
强化办案效率,快审快结。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案件易结、纠纷难解”案件,审理案件费时费力。在工作中,我们要从维护基层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审理此类案件的意义,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如调解无效时,应及时依法公正判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并力求案结事了。
合理能动地利用证据规则,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现行法对于相邻关系规范的滞后性,使得我们在处理相邻纠纷时似乎有点捉襟见肘,但决不是无法可依,除依据《民法通则》以外,我们还要灵活地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盲目诉讼、恶意诉讼等问题。对一些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相邻关系案件,我们更要积极创新,能动地运用证据规则,用新思维解决新问题。
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应与村委会、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案结后,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审批上的问题,要及时向其通报,也可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管理,消弥引发相邻纠纷的因素。
加强审判力量,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相邻纠纷审判力量,强化相邻纠纷审判合议庭的人员配置。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都会积累一部分经验,因此应当通过法官的相互交流,取长补短,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审判的尺度。可在对部分法官进行相关的专业化培训后,将相邻纠纷案件相对集中由这些法官承办,可以有效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