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存在反扒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性问题。“民间反扒组织”是在扒窃活动猖獗、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自发产生的,这种自发性反扒在优化社会治安环境方面所起的功能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然而,对其存在的问题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反扒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志愿反扒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志愿反扒队伍的纯洁性及志愿反扒队伍的违法违纪等问题,都是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本文仅从这种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及其存在的社会风险和今后的发展对策等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民间反扒组织往往是在社会治安环境不好、警力不足时由普通民众或志愿者基于善良心理而自发结成的一种组织。在反扒活动中有其积极的一面,针对扒窃活动的分散性、随机性、隐蔽性、取证难、不宜破获等特点,反扒组织所具有的灵活性强、信息情报来源广、时效性强等特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效控制扒窃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扒窃组织或扒窃者有一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尤其是在当前流动性极强的社会,由民众自发组建义务反扒群体,符合违法犯罪动态控制规律,有利于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科学的犯罪治理主体结构,在某种程度上理应提倡。但也不能忽视它消极的一面。由于这个组织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制,没有政府引导,很容易导致产生新的违法犯罪现象。例如私放扒手、私分或私吞赃款、一边抓扒手,一边养扒手、敲诈勒索等现象都可能发生在反扒人员身上。 同时,反扒本身的职业风险、民间身份的执法限定以及稳定资金来源的缺乏等客观存在的问题或多或少地限制着民间反扒组织的健康发展。
受传统道德意识形态的影响,大部分民众都将民间反扒组织看成是为民除害的一种英雄形象,认为这些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值得称赞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处理。”在全国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也有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类似条款。可见,义务反扒是一个普通公民在尽公民应尽的义务,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而大部分法律工作者和专业人士认为民间反扒组织及其活动是不合法的,认为不合法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公民个人协助警察反扒与民间组织独立反扒行为的性质不同。公民个人协警反扒是一种见义勇为的举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类似条款的规定,是合法行为;但如果将热心的公民自发地联合起来,形成反扒组织,把公民个人的正义举动变成有组织的行为就不合法了。2、反扒是警察的法定职责,公民和群众组织协助警察反扒是道德范围内的见义勇为的行为,而无法定职责和执法权的民间反扒组织实施监视、跟踪、抓人等活动,超越了协助警察维护治安的职权范围,而且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3、民间反扒组织是自发性的群众组织,有的虽有章程,但未经法定程序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登记,组织本身缺乏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民间反扒组织成员大都来自各行各业,有保安、公司职员、个体户等,不仅有青壮年,还有老人、小孩自愿参与。因为这些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初期可能大多是有正义感的热血青年,但除了身体素质外,还有其他多个方面的素质),在反扒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不良情绪影响,或感情用事,导致反扒行为超出“合法“的界限,酿成“越轨”(如打小偷)的后果,而且这种组织没有政府引导,有了一定的规模,又游离于法律之外(指不作登记,不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则对社会稳定而言,有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虽然民间反扒组织的成立是出于善意,而且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受到民众的认同和称赞的,但不能只从道德层面来看待这个组织,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扒窃活动作斗争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和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家法律特别赋予他们一系列相应的侦查措施(如勘查、搜查、监控、跟踪、拘传等)和治安行政执法措施(如传唤、询问、盘问此间等),这是其他任何机关和公务人员不可能有的特殊权力,而且反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上述各种措施和警察力量的结合,群众组织的反扒人员是非执法主体,无权抓人,承认其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无依据可循,一个组织如果因其动机的合法性,加上社会大众的认同,就承认它的合法性,那么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
民间反扒组织使我们应当意识到,中国的法治也是“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的。为此,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审判,但同时我们也不应当排挤道德对司法本身的影响,我们必须要对此保持警醒。当然,提倡留意道德的问题,要求法律认真对待“道德”,也不是一味地要将“道德”领域公共化,不是要将私人生活问题化,我们所倡导的道德,更多的是公共道德,一种参与公共生活的基本能力和素养,一种公德。我们期望通过这种努力,塑造起更多具有德性与公德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