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没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儿子私自把父亲留下的房产出租。5年后,母亲把儿子诉至法院。11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儿子私自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2002年8月28日,乌市天山区居民黄军因安置补偿取得解放南路某巷一间30平方米的门面房(下称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日,黄军因病去世。当年10月15日,黄军的大儿子黄治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新疆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9年1月1日,年租金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食品公司依约将租金缴纳至2014年12月31日。
然而,早在2010年5月6日,黄军的妻子吕秀及其四个子女在公证处作出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内容为:“被继承人黄军于2008年10月2日因病死亡,遗留有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一套……现被继承人的四个子女均自愿放弃上述财产的继承权,故上述财产由吕秀一人继承。”
今年8月,吕秀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黄治与食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10月15日,黄治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食品公司使用至今,吕秀一直未主张权利,由此可以证实吕秀对房屋出租的事实是明知并默许的,故吕秀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吕秀的诉讼请求。吕秀不服,向乌市中院提出上诉。
11月13日,乌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黄军与食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治代其父亲黄军与食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而黄军已于2008年10月2日去世,黄军在签订合同时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即使黄治是作为租赁合同的相对一方签订租赁合同,在未得到涉案房屋其他继承人追认的情况下,黄治无权擅自处分房屋。加之吕秀作为涉案房屋的唯一继承人,此后对黄治代为出租房屋的行为也未进行追认,故黄治代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符合有效合同的形式要件,当属无效协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