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商铺,经营不到一个月就被房东收回,王媛(化名)心里很窝火,但也只能自认倒霉。
今年2月8日,王媛承租了一间商铺用于经营,这间商铺是张丽萍(化名)转租给王媛的,转让费(含租金)共计19150元。王媛与张丽萍在商铺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此商铺由唐某转张丽萍,现由张丽萍转给王媛。
这间商铺的房东是李某,商铺两次被转让,房东李某都不知情。2月26日,得知情况后的房东李某以商铺转租未经他本人同意为由收回了商铺。
3月10日,王媛向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张丽萍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被告张丽萍返还转让费(含租金)19150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庭审中,张丽萍认为,这间商铺是自己从唐某手中转让的,并且支付了转让费,现已经移交原告经营,双方转让移交完成,两人的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虽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但被告未经商铺房东李某同意,将租期即将到期的商铺转让给原告,现商铺房东已收回商铺,原告王媛已经不能占有并使用该商铺,现王媛请求解除商铺转让协议,法院予以支持,但在返还转让费时应扣除王媛使用商铺期间的租金,王媛主张赔偿损失1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转让协议,被告张丽萍返还王媛商铺转让费用16550元,驳回原告王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王媛在签订商铺转让协议前,已经明确知道该商铺的房主不是张丽萍,还与张丽萍签订协议承租该商铺,因商铺房主李某不同意转租,收回了商铺,李某收回商铺,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王媛在该项民事行为中是有过失的,也给自己经营活动造成了很大麻烦。王媛在知道商铺房主不是张丽萍时,应该不签转让协议,或者签协议前征求房主意见,如房主同意转租行为,应该在协议上备注并由房主本人签字认可,这样,房主就不会也不能收回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