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受案范围扩大,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可口头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起诉期限延长,行政首长出庭等,这是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民众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民告官”案件日益增多,但其诉讼过程、结局往往难以让人“期待”。老百姓与行政机关打官司,输多赢少,其间存不存在权力干预司法的状况,被告们应该心知肚明。“民告官”能告进去还算幸运的,还有更多“告官”的百姓很难立案。久而久之,百姓有委屈就一窝蜂地去上访,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
对已实施25年的行政诉讼法“动手术”,扩大“民告官”的受案范围,变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明确规定公民不仅有权状告具体行政行为,也可对“红头文件”一并起诉。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加强了对公众诉权的保护,对于以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大难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无疑将使更多“官民纠纷”在法律通道上获得解决,这都是从根本上化解“民告官”肠梗阻的必要之举。
如何保障良法的顺利运行不走样?一是确保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使其真正不受权力魅影的干扰;二是将“民告官”案件置于阳光之下,对于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从登记立案,到庭审、判决,再到执行情况,要全部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