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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虚假工程行骗构成诈骗罪
作者:新疆法制报实习记者 郝谊麟 通讯员 安翔 刘伟运  发布时间:2014-11-13 12:04:21 打印 字号: | |
  谎称自己有工程项目,利用虚假合同借机向受害人收取高额保证金。11月10日,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和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给记者介绍了发生在乌市的两起这类 案件。

  假冒“高层”骗取合同保证金

  艾某是无业人员,但他经常以“石油公司高层领导”、“工程项目老板”等身份出现在别人面前。2004年8月,艾某曾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艾某仍不思悔改,继续行骗。

  2013年5月,艾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赵恒,赵恒被艾某石油公司高层领导的虚假身份所迷惑,与之签下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艾某所在的公司将设备、厂房大检修工程包给赵恒,工期90天,动工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工程造价3200万元。之后,艾某又以工程需交保证金、给工人购买服装、租赁房屋为名,向赵恒索要现金共计26万余元。

  然而,直至当年10月下旬,赵恒也没有发现艾某所说的工程有要动工的迹象,于是找到艾某所说的公司查实。经该公司核实,赵恒与艾某所签的合同上甲方印章系伪造,且工程项目并不存在。赵恒遂将艾某起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经法院查实,艾某利用这种方法仅仅一年的时间就实施诈骗6起,数额高达9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企业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为诱饵,多次以工人工资、保险费、进场费、服装费、保证金、房屋租赁费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4年10月24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艾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复印图纸假冒工程诈骗40万

  无独有偶,10月31日,无业人员王强被头屯河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

  2013年12月,王强在某建筑公司的办公桌上看到了一张工程图纸,并以“对此项目感兴趣”为由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借走图纸。随后,王强将该图纸复印后,又以“暂时没有钱,无法承包”为由,将图纸归还至该公司。拿着复印件的王强,打起了歪主意,想用它赚一笔。

  通过别人介绍,王强认识了李明。一番谎言后,李明信以为真,王强趁机向李明索要工程保证金40万元。李明便给王强转账40万,两人随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在2014年4月开工。在李明心生怀疑反悔后,王强以种种理由搪塞李明不予退还保证金。直至今年8月,工程仍迟迟未开工,李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强无相关工程建设的资质,所称的项目也并不存在。

  签合同时需谨慎

  就怎样预防不法人员利用工程合同实施诈骗?米东区法院法官安翔提醒市民:现在的大项目都是经过正规程序招投标等方式承包,不可能以个人身份来签合同。在签合同以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存在,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其次,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

(文中当事人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