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小梁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王某支付拖欠的蔬菜款3万余元。
开庭时,王某并未到庭。经过审理,承办法官发现王某可能不是真正的债务人。
通过询问小梁及庭后与王某核实得知,小梁自2013年4月开始给东北某公司驻克拉玛依项目部送蔬菜,至今年2月,项目部已欠小梁蔬菜款3万余元。小梁遂找到项目副经理王某,要求结算。通过对帐,项目部共欠小梁蔬菜款37000余元。王某收回小梁手中每次送菜的签单,给小梁打印《蔬菜款单》一份,单子中有王某的签名及单位的简称,未盖公章。王某口头承诺过几天就付款,但却一拖再拖。小梁无奈,找到社区调解委员会,经调解,王某又承诺今年7月31日一定付款。到期后,王某又称本打算结蔬菜款的钱被挪用了,暂时还是付不了。因小梁不清楚东北公司具体情况,只有持《蔬菜款单》,将王某个人起诉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那么,本案中,欠小梁蔬菜款的债务人,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该是东北公司或项目部,而非王某个人。这就意味就小梁所起诉的被告主体是错误的,按法律规定小梁的起诉会被驳回。但小梁的债权是清楚且合法有效的,又经王某的确认,东北公司或项目部应该偿还小梁蔬菜款,只是小梁需要再次起诉真正的债务人。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让小梁尽快要回蔬菜款,承办法官想办法与东北公司财务部的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向其讲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法律规定、最终结果,希望此事能通过非诉讼的协商方式解决。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东北公司将3万多元蔬菜款打到了小梁的帐上。小梁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首先应当清楚交易对方的真实情况,如个人的姓名、职业、详细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清楚其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性质,是否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在债务不能及时履行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清楚、明确、有效的债权凭证,如欠条等,并让债务人签上其真实的姓名或加盖有效公章,并明确履行债务的具体时间;第三,在债务到期没有清偿时,要及主张权利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及时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