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轮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普通的盗窃案件,看似简单的案件,审理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百般抵赖,称其行为只是“顺手牵羊”,并不构成盗窃罪,还声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当时的行为不受意识控制。法官见状宣布休庭,联合公诉人对其说服教育,并将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等向其细细讲解。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被告终于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收法律的制裁,只是希望法官从轻处罚。
通过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是因为一时贪念,没有抵挡住诱惑,就将受害人的钱包“拿走”了;其百般抵赖,不认罪是因为一位老家的朋友告诉他盗窃罪是要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要蹲监狱的。被告人听到后,惧怕牢狱之灾,才在法庭内上演了之前的那一幕闹剧。
法官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