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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在单位该不该赔偿?
作者:石河子市法院 王建忠 杜世成  发布时间:2014-11-03 10:04:08 打印 字号: | |
  男子徐某在行走时,被詹某所开汽车轮胎压飞的石头崩伤。因赔偿一事,徐某将保险公司及詹某所在单位石河子某公司告上法庭。石河子某公司不同意赔偿徐某损失。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据查,2012年8月,詹某驾驶车辆,在石河子市某小区施工工地前路段由北向南驶出工地时,轮胎压飞的石头将在路边步行的徐某崩伤。经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徐某与詹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两人均无责任。詹某是河子某公司驾驶员,交通事故发生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

  徐某要求保险公司和石河子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5万余元。保险公司无答辩,石河子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詹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同意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并认为徐某为退休人员,不存在赔偿误工费的问题。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徐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徐某与詹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无责任,但詹某驾驶机动车驶出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驾驶行为可能会崩起路面上的石头,给道路旁的行人造成损害,但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使轮胎压飞的石头将徐某崩伤,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詹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詹某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50%。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詹某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詹某应当赔偿给徐某的损失,应当由石河子某公司负责赔偿。因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离退休待遇,且其在庭审中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故徐某要求石河子某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石河子某公司赔偿徐某各项损失3500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 杜世成: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徐某在人行道步行至施工现场大门口堆放的乱石处时,应当遇见到施工现场大门口堆放的石头会被来往车辆的轮胎碾压,致使飞起的石头击中身体某个部位,但因徐某轻信不会被来往车辆压飞的石头击中,故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交通事故发生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自行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