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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利反腐
作者:民丰县人民法院 张韶阳  发布时间:2014-10-30 10:23:03 打印 字号: | |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况及相应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此条款的修改,体现了刑法立法技术的进步,惩治腐败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有效地惩治贪污腐败将起到积极作用。

  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按照数额划分为四档: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这样的标准划分与社会实际脱节,弊端日益显现: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特别是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确定不变的数额规定无法适应社会发展步伐。二是最高量刑档次对应的数额过低,引发刑罚不公。例如贪污、受贿超过十万元,依法最低需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往往也仅被判处十五年左右有期徒刑。这不仅对当事人极不公平,而且对于遏制贪污贿赂也不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除数额规定,代之以原则性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等三种情况及相应三档刑罚,增强了刑法的弹性和适应性,可以更好地贴近社会形势变化,以情节加数额定罪,结合犯罪的危害性,更有利于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贪污贿赂数额应是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但不应是唯一参考。对于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及社会公正的权钱交易,数额虽少但性质恶劣的,同样应该从重处罚。例如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中的受贿行为,以及发生在扶贫、教育领域的贪污行为等都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