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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打工受伤 用人单位应担责
作者:新疆法制报记者 郝谊麟 通讯员 金爱民  发布时间:2014-10-21 10:10:12 打印 字号: | |
  “大学生在假期时外出打工, 属未就业, 受到人身伤害应按雇佣关系定论。” 近日,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打短工期间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 一审判决用工单位担全责。

  今年1月正值寒假, 石河子大学学生李娟 (化名) 在乌鲁木齐市某酒店打短工。期间, 李娟在清洗酒杯过程中, 一只破裂的杯子划伤右手, 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和手掌肌腱划伤, 因双方未谈拢赔偿问题, 李娟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法庭上, 双方就用工关系产生分歧。酒店认为, 李娟与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并拒绝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娟在寒假期间到酒店打工, 不具有长期、 持续、 稳定性, 双方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实属雇佣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李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 天山区法院一审判处酒店赔偿李娟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等共计5313元。

  ■法官说法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 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

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劳动者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后, 赔偿责任因用工关系不同有所差异。我国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据此可知, 在雇佣关系中,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