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男子李刚将土地转租给他人后反悔,并在租赁方李强修车时,叫来自己的妻子赵梅及其他两名男子对李强进行殴打,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目前,李刚等四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刚等四人犯故意伤害罪,于7月24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李刚与被害人李强签订土地合同,将自家承包的村集体土地转包给李强耕种。2013年6月,李刚与李强因土地转包事宜发生纠纷。同年8月29日,李刚见李强在石河子镇下二宫村电焊铺修车,遂返回家中告知其妻赵梅,二人随即去电焊铺找李强。同时赵某电话通知李刚的哥哥李辉到电焊铺帮忙。李刚夫妇在电焊铺同李强发生争执,并用砖块、木棍殴打对方。李辉到达电焊铺后,赵梅的表妹夫王剑也来到电焊铺,四人同赵梅的一位朋友李二将李强强行拉上李刚的车,随后被带到李刚家的承包地。
李刚夫妇在自家承包地边要求李强签订协议解除土地转包合同,被拒绝后,赵梅找到一根树枝交给李刚,李刚用树枝抽打李强直至其同意解除土地转包合同,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协议书。在此期间,李辉和王剑用拳脚对李强进行殴。经石河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强部、躯干、四肢多处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李刚等四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中,赵梅的朋友李二已被另案处理。李刚等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李强达成和解协议,由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强各类经济损失4000元。李强已收到全部赔偿款,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告知,李强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刚等四人不能正确处理土地转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梅及李辉、王剑接到李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视为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同被害人李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应视为四被告人有实际悔罪表现,亦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刚等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处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