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的前提下,法院如何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呢?2014年10月15日,经过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一起“一套房屋”案得以顺利执结。
任某为某铁路职工,2011年,因手头紧张先后向袁某借款共计7万余元,借款到期后,袁某多次催要,任某一直未归还,遂袁某于2013年10月29日将任某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任某向原告袁某归还借款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任某仍以无力还款为由推脱法律义务,故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任某在银行并无存款,虽有固定收入,但工资也因其他案件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名下只有一套129平米的房屋,屋内居住有任某配偶孩子及年迈的双亲。执行法官先对房屋予以查封,对任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对其造成还款压力,任某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其唯一住房。实践中,法院可将任某129平米的房屋进行拍卖,为其置换一所较小的房屋,以房屋置余额偿还袁某的债务。但办案法官考虑到强制拍卖房屋虽具有可行性,但容易导致被执行人任某及家人无房可住,而且拍卖程序繁琐,周期长,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综合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办案法官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多次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明法理,终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任某一次性给付债务,袁某自愿放弃1万元债权。
最终在任某亲友的帮助下,任某对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执行法官开拓思维,创新执行理念的行为,不仅妥善化解了执行难题,而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使用的房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实践中,对于“一套住房”面积较大或面积不大,但地处中心城区,房价较高,完全有履行能力偿还债务的,可通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的方式将住房置换成相对廉价的房屋,既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居住权,又能以置换款余额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