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不定期租赁合同 可随时解除
作者:新疆法制报实习记者 何会防 通讯员 杨洋  发布时间:2014-10-17 10:04:20 打印 字号: | |
  房屋出租后, 承租方刘英将房屋转给张力租住, 却没签租房合同, 房东李梅未按时收到租金, 将刘英和张力告上了法庭。近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李梅与刘英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 张力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出房屋。

  2011年12月8日, 李梅将房屋出租给刘英, 双方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租期4年, 年租金1.56万元, 付款方式为半年一付。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如拖欠房租超过5天, 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

  2012年9月底, 刘英将房屋转租给张力, 之后一直由张力向李梅支付租金, 但双方未签订租房合同。2013年12月起, 张力开始拖欠租金。

  今年7月, 李梅将刘英和张力告上法庭, 要求终止与刘英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张力立即搬出房屋。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 李梅和刘英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张力从2012年9月底开始实际使用涉案房屋, 并开始向李梅支付房租。故涉案房屋转让给张力后, 李梅和刘英之间的 《房屋租赁合同》 已终止。张力使用房屋已1年有余, 与李梅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张力从2013年12月8日至今迟迟不予交租金, 李梅出租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 李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