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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铁法院:四项机制助推审判工作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娄义  发布时间:2014-10-14 09:51:19 打印 字号: |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运输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案件后,建立三类案件定期通报、证据庭前交换机制、递进式调解机制、案件专业研讨机制等四项机制,推进三类案件审判工作创新。

  由于三类案件的二审法院并不对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判质效进行管理,为保障案件信息畅通,库院将受理的三类案件定期以立案通报的形式,向原受理三类案件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负责上诉审三类案件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三类案件质效管理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通报,确保案件的受理、审判及上诉信息畅通。

  对有可能调解成功的三类案件,预先告知原告携带本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一旦案件调解成功,在送达调解书的同时积极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沟通案件履行事宜,确保案款及时到账,减轻当事人后续申请执行的诉累。

  对于证据较多或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庭前安排原被告交换证据,并听取双方的意见,提前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并确认证据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等,为案件顺利开庭审理做好准备,提升案件庭审效率和一次开庭成功率。

  对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先由承办法官给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工作。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由法官通过电话进行后续跟踪调解,必要时邀请庭长参与调解,由庭长与承办法官联合调解,将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本庭内部做足、做到位,提升案件调解率。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