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在北京“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该罪行只以官员是否收受他人财物为依据,取消“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一限制。“收礼入刑”是一项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是封堵反腐漏洞的利器。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官员非法收受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一观点曾被最高法、最高检写进司法解释中,即“贪赃并枉法”才构成受贿罪,“贪赃不枉法”不构成受贿罪,而往往只作为违纪来处理。
这一法条长期以来备受诟病。官员接受贿款的行为本身,就是侵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应该作为犯罪予以追究,而不必考虑受贿之后官员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立法短板也给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定罪带来困难。司法机关不仅要举证官员接受过贿款,还要证明事后有“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礼金罪”拟进入刑法,不仅是用以规范官员的“礼尚往来”问题,而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短板问题,它将实实在在地降低官员职务犯罪的门槛,编密了制度反腐之网。
早在2013年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表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今天有望要付诸实践的“收礼入刑”的新举措,正是对制度防腐的有益尝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