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本打算结婚的两个人,最后因为谈恋爱期间的彩礼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吕某和罗某于2012年年底相识,多次见面后双方感觉比较相投,后双方约定于2014年1月16日结婚。吕某于2013年9月28日应罗某要求给其20000元彩礼钱,同年10月份给罗某4600元买电视,后来又给罗某现金2400元准备结婚。同年12月20日,罗某在自己店里摔伤后住院治疗,出院不久双方分手,未领取结婚证。吕某要求罗某退还彩礼钱,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吕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罗某退还彩礼钱27000元。吕某在一审提供了罗某写给他的一封信,证实双方分手的原因,且信里面说明20000元是订婚的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本案中吕某与罗某之间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其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婚约财产纠纷。虽然在庭审中罗某否认20000元是彩礼钱,但从其给吕某书写的信件中可以明确印证吕某主张的20000元确属彩礼钱。对吕某主张的其另外又给罗某4600元买电视和2400元现金,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由于吕某不承认双方系同居关系,罗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20000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具体情节,酌定罗某给吕某返还彩礼钱15000元。后吕某和罗某上诉至二审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均撤回上诉。
法官箴言:婚约财产纠纷中包含了法律、道德、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处理有关婚约财产纠纷。但是该司法解释中仅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也存在以下困难:例如婚约关系难以确定,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困难,彩礼的范围难以界定等。综上,为了更好地预防、减少婚约财产纠纷,在双方婚恋期间发生如名表、汽车、房产等的给付时,应当保留相应的支出凭证、购物发票、买卖合同等证据,以防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