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上演了一起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对峙。法庭上,货车车主与托运公司就谁该赔偿货物损失展开唇枪舌剑。
2013 年 6 月,乌市某托运公司与货车车主大飞(化名)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大飞驾车将货物从乌市运至塔城,运费 8000 元。同年7月,大飞在运货途中,货车突然起火,所载货物大部分被烧毁。大飞立即拨打 110 和 119 报警,并向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随后又将情况告知托运公司。经托运公司与大飞共同核实,货损约为55万元。
火是怎么着起来的?托运公司认为是大飞的货车后轮摩擦起火引燃货物,而大飞猜测托运货物中有电池、清漆、电瓶等危险物品和易燃物品,是货物自燃引发车辆起火。双方都认为对方应承担责任。今年7月,托运公司将大飞告上法院。
9 月 15 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烧毁,大飞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约定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亦未能举证证实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托运公司托运的普通物品和危险物品相互混杂在一起,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标志标签、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防范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托运部和大飞达成一致意见,大飞赔偿托运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
法官提示: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例外情况是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而上述免责情况需承运人自行举证证明。作为承运人,应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各种情况时刻留心,收货装车时应仔细检查货物有没有毁损情况,有无不符合规定托运的危险物品等;一旦出现不明原因的火灾,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案;如在行驶中出现火灾事故,可请求交警部门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在保单上作出险记录,以此证实现场情况,固定证据。作为托运人,托运货物价值较大时,应事先给货物购买保险,按合同约定包装货物,托运特殊物品或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特别声明;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要及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