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那年给你干活,头摔裂了才造成我瘫痪的!”“都六年前的事了,当时看完病明明是你自己走出医院的,怎么现在又赖我了?”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吵得不可开交。
事情要从六年前说起,原告彭某和被告李某原本是同一个连队的邻居。彭某家里没地,平时以打零工为生,由于彭某为人老实,干活勤快,周围要请零工的人都愿意雇他。李某承包了几百亩地,彭某经常给李某打打零工,李某也从来没拖欠过他的工钱。一来二去,两人关系处的也不错。
2007年4月的一天,彭某又受雇于李某给他开车拉棉种。走到半路上,车斗里一袋棉种的袋口开了,彭某赶紧停下车去扎袋口。可是这袋棉种上面还压了几袋棉种,要把袋口扎上,就得先拉出来。就在拉口袋的过程中,彭某一失手,袋子是拉出来了,人也从车上掉了下来,登时摔了个头破血流。
李某一看彭某受伤了,赶紧把他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彭某构成“开放性颅脑损伤”,需要住院治疗。李某人也不错,付了全部的医疗费,还给了彭某1000元当做生活费。而彭某在住了十来天院后,觉得恢复的差不多了,也就出了院。
出院后,彭某休息了一阵后,也能干活了,就没再去找李某要赔偿。两人觉得这事就算完了。
结果到了2013年,彭某忽然觉得左腿使不上劲了,到医院一检查,除了“脑外伤综合症(左侧肢体无力)”,还有“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退行性变”。医院告诉彭某需要进行脑部手术。彭某认为这是2007年摔伤的后遗症,再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觉得既然彭某找上门了,就又给了彭某四万元,让他去治疗。
但彭某动完手术后,病情仍然没有好转。彭某看病情没有好转的希望,就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够一次性进行赔偿。但李某认为彭某受伤已经过去五年了,当时也好了,现在的偏瘫怎么能说是那次受伤造成的呢,给你四万元钱是考虑双方关系不错,怎么还赖上我了。
彭某一气之下就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觉得彭某的偏瘫和2007年的脑外伤之间难以确认关联性。就建议彭某对偏瘫和2007年的脑外伤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于是彭某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
但就在鉴定期间,出现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谁申请谁就要预交鉴定费。但彭某因为几次治病已经花光了所有的钱,根本拿不出来。而这个案子不鉴定将很可能因不能确定彭某现在的损害后果与2007年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判决原告败诉。彭某的妻子到法院声称要放弃鉴定,将彭某放到李某家中,以后不管了。
法院考虑,彭某现在确实困难,而如果不鉴定将很可能导致彭某的权益无法保护。就给李某做工作,最终李某考虑本着查清事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同意垫付相关鉴定费。使鉴定程序顺利进行。
经鉴定,李某的偏瘫已经构成四级伤残,而这个后果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颈椎病造成,但2007年的脑外伤也是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彭某虽然是在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但彭某自身也存在未尽必要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也应该对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彭某2007年的受伤也只是现在损害后果的次要参与因素。而李某雇佣彭某时未为李某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调解,李某同意赔偿彭某18万元。同时,法院考虑彭某的特殊情况,也决定对该案的诉讼费6256.70进行了免交。
法官说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其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是按照雇主和雇员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并非一律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