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一起4倍利息的诉讼请求。2013年2月至4月期间,某单位在陈某处维修车辆,形成修理费、材料费共计2,711元。经陈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某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原告修理费2,711元、利息自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即910.9元。
吉木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单位在陈某处修理车辆,形成的修理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陈某依合同约定给某单位维修车辆,单位就应当及时履行给付修理费的义务。陈某请求某单位偿付修理费2,711元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陈某要求某单位支付利息损失910.9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陈某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陈某和某单位虽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这就涉及到一方迟迟不付款,对方能否将所欠费用按照借款的利率计算损失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可按约定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此案原告主张的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限于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损失不是按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愿随意计算,随意扩大损失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损失和违约责任才能使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