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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张庆民  发布时间:2014-09-03 09:32:51 打印 字号: |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格按照“重实际、出实招、求实效”要求,立足法院工作实际,针对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采取什么行之有效措施提升司法公信力、如何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

  一、对司法公信力的正确理解

  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机关和公权力的一种信任心理。

  司法公信力则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和拥戴,对司法活动的信赖和支持,对司法结果的信服和认可,本质上反映了司法行为所应具备的权威性。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

  提升司法公信力,既是实现依法治国与提高司法权威的需要,更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需要。司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和促进和谐稳定。衡量司法工作的指标,最重要的是看是否有效化解了纠纷,是否弘扬了社会正义,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犯罪、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很多案件涉及到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大局。这些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争议牵涉面广,政治敏感度高,处理的不恰当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严格依法还必须考虑政策形势以及社会反映,必须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实现社会效果和整体正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助于民众对敏感争议案件的理解和信服,减少负面声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对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而言,每年依法受理各类案件六千件以上,办案人员疲惫辛苦,到头来群众还是不理解,什么原因?除了我们自身的宣传不够和新闻媒体应对有问题外,本人认为,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司法人员法律素质跟不上民众的要求

  司法人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他们的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司法机关形象的具体化。

  司法人员素质是司法公信力的主体要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不可避免地与司法人员的素质紧密相连。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司法公信力形成的心理要素,“人们只有忠诚地信仰法律,才可能对适用法律活动的司法产生尊重和信任”。在民众的眼里,司法人员就是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 ,这就要求作为司法人员,尤其是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具有高于其他一般社会成员的素质,司法队伍必须专业化、精英化。只有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正确处理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关系,坚持司法独立,排除各种干扰,保持高度自治和中立,严格公正司法。

  (二)部分社会民众不信仰法律

  民众对法律的支持和信仰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是一个拥有着漫长的专制文化的古老国度,封建宗法观念源远流长,根深蒂固,部分群众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礼之用,和为贵”,不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上现实中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等多方面都要受到所辖地方的制约,少数地方的党政机关对所辖地方司法机关进行或明或暗的干预,形成“人情案”、“关系案”。在有些公众眼里,司法机关仅仅就是维护地方公权力的机关,公信力更难谈起。

  (三)个别冤假错案的出现伤害了人民群众

  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错案,加上在执法中出现的“俯卧撑”到“躲猫猫”和“瞎子摸鱼”等知法犯法行为,所有这些事件都曾引起过强烈的社会讨论,都不同程度折射出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甚至是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

  三、基层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灵魂在于两个基本点,即促进司法公正和推进司法公开。

  “公正是司法存在之基,安身立命之本”。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夯实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公正主要体现为司法活动要遵循正当程序。

  就法院来说,在审判实践中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公正要求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认真贯彻落实回避制度、案件节点控制制度;实体公正要求我们要全面分析案情,严格依照法律,准确公正裁判,把合议庭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案件请示制度等落到实处。

  推进司法公开,就是要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将法律文书公开、庭审公开、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使司法活动阳光化、透明化、责任化,从而构筑司法公信力的平台。

  (一)如何促进司法公正

  1、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组织全体干警深入查找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狠抓整改工作,大力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营造健康向上、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良好院风院貌。要继续深化廉政警示教育,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防患于未然,确保队伍不出事。要对干警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及时让法官们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办案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准,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使裁判结果更加准确服人,降低错案率、上诉率和发改率,从裁判文书的内容质量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2、推进审判科学管理。进一步完善案件质效评估体系,健全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效定期通报、数据信息同步录入等制度,准确评估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提高司法质效,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保障。

  3、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对本法院及办案法官月、季、年结案情况考核制度,定期通报,落实奖罚措施,并纳入年终考核。对未完成结案指标的部门或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结案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将其成绩计入绩效考核,作为评先评优和晋升提拔的依据。在开展案件质量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项检查的规划性与针对性,实现专项检查的常规化和制度化。

  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定期通过旁听庭审、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司法作风评查活动,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发现慵懒散等弊病后及时纠正,提高司法人员的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给公众留下亲切友好的印象,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打下基础。

  (二)如何推进司法公开

  1、逐步试行微博直播和庭审网络公开制度。实行庭审网络视频公开是司法公开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满足社会公众司法参与的新途径。

  庭审网络公开不受审判庭物理空间的局限,可以让审判活动的受众人数和透明度得到有效提升。实行庭审网络公开便于法院主动接受体制外社会公众的监督,促使法官更为审慎地行使司法权,以此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实行庭审网络公开可以不断提高司法便民服务的水平,让最广泛的社会公众亲自体验庭审过程,避免司法运作中因信息不对称而遭遇社会公众的误解。通过这种潜在的审判监督方式,促使司法正义以更为精确的方式实现。

  2、真正落实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载体。全面推行“阳光司法”,深化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环节的公开,特别是要扎实做好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工作,加大公开力度。通过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可以使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价值和社会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通过推进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众获得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的第一手信息。通过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可以向公众充分展示已经确定化的裁判结论,使裁判获得社会公众理性的认知和遵从。

  3、落实司法惠民制度。司法惠民旨在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着力点,构建诉讼服务惠民机制。在法院系统司法活动中,我们要进一步推广电话立案、远程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开通QQ咨询、预约立案等便民利民措施,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最大限度满足群众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巩固公信之本。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以公正树公信,以公开促公信,以惠民增公信,全力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动发声,让人民群众相信法院,相信法律,形成一股合力,不断提升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