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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老工伤”维权须经劳动部门认定
作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孙文霞  发布时间:2014-09-02 09:22:23 打印 字号: | |
  导语:

  “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确认的人员。“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长、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这些劳动者往往都是一些原国有企业改制或者破产后的退休职工或者即将退休人员,他们中很多人因各种原因并未纳入到新工伤保险范畴中,因此希望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争取权利,该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也是最近几年乌鲁木齐市各基层法院都面临的特殊案件类型。2011年至今,米东区法院审理的涉及“老工伤”人员已有10余件。

  案例:

  近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老工伤”案件。原告张某在1994年工作时受伤,被当时的国有企业确定为工伤并由企业承担了工伤待遇。1998年,该国有企业破产后,成立了新的A股份公司,将原国有企业的资产及人员予以接收。后因原公司破产、新公司未及时申报,导致张某的“老工伤”未纳入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无法享受新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张某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将A股份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仲裁委不予受理。随后张某将该公司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工伤待遇还是工伤保险待遇,均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条件,否则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算各项工伤保险赔偿数额。该案中,张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登记“老工伤”,也未在法定时效内向法定的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而法院又非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不能对张某是否工伤直接作出认定,遂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释法:

  笔者认为,对广大“老工伤”员工来说,该案更为重要的警示意义在于,应当在充分了解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维权之路。党和国家对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需要“老工伤”职工充分了解。

  在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力争用一年到两年的时间,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2009年下发了补充通知,对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新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仍然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2012年1月1日之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保障能力较强的乌鲁木齐、昌吉、克拉玛依、伊利、阿克苏等九个地州市基本将“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民营等企业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支付。对部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及改制企业无保障的老工伤人员,所需资金从上级部门已拨付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支付。

  像张某这样符合纳入老工伤相关规定的人员,应向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尽快申报,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伤残级别的鉴定,最终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支付老工伤的相关待遇,从而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