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亚圣孟子就有“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讲法;唐太宗李世民将国家政权与人民的关系比喻为舟水关系,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强调人民对政权稳定的关键性作用;毛泽东总结出“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三大优良传统”之一,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角度对人民推动历史的关键性作用进行了阐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事实证明,凡是脱离人民群众的,定然不能长久。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惩治犯罪、定纷止争的职能决定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必须以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根本目的。“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然要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由历史的实践孕育形成的,是经过艰难的斗争磨练出来的,事实证明,人民法院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更大的支持。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下,人民法院完全能够承担得起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责任。
人民法院干警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把群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司法工作人员,也是群众工作人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主动倾听群众呼声,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及时了解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既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又理顺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把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的要求落到实处,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群众就会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
作风问题关乎人心向背。作为和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窗口单位,人民法院更是作风建设的前沿阵地。法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的作风好坏、优劣,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因此,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改进司法作风为切入点,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审判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群众观点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立场和根本观点,是党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作为人民法官必须切实改进司法作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真正作为司法的主体和服务的对象,最大限度的方便全社会各个阶层群众的司法需求。感情决定态度,影响作风,支配行动,要注重培养法官干警对群众的感情,这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当好人民公仆的要求。人民法官要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提供司法服务。法官要把群众当亲人,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诚态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人民法官要树立“平民意识”,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的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在司法方式上,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丝毫不能抛弃“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要根据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就积极做什么。在办案语言上,特别是下基层、进农村时,要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让群众更感到亲切。
只要我们法官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用同情之心、善良之心、关爱之心去办案,尽一切努力去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想尽一切办法去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们就能体会到群众与法官拉近的不仅是距离,更是感情,增加的不仅是友谊,更是信任,得到的不仅是口头上的赞扬,还有实实在在的支持。
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这是我们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我们每一名法官,只有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通过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才能最大程度地凝聚民心、形成合力,促进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开创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