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陪而不审”现象剖析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 弦  发布时间:2014-08-28 10:08:40 打印 字号: | |
  从2004年9月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至今的10年间,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迅速发展的崭新阶段。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此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诟病仍然存在,导致社会大众心目中人民陪审员“司法花瓶”的印象未得到根本转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具体表现是:

  庭前不阅卷。对任何一位裁判者来说,庭前阅卷是裁判过程中相当重要的功课:要初步定义纠纷性质,概括争议焦点,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审判方向,等等。而实践中,部分人民陪审员却庭前不阅卷,更谈不上提交阅卷意见。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人民法院没有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例如没有人民陪审员办公场所,或是通知开庭时间过晚陪审员来不及安排阅卷时间;另一方面则是人民陪审员没有阅卷意识,或是认为不需要,或是认为嫌麻烦。庭前不阅卷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没有准备,随意性较大。

  开庭不发问。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在庭审中享有与审判员共同参与案件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的权利。庭审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最重要的环节。人民陪审员既可以针对某一焦点问题主持发问,也可以在其他合议庭成员发问之外,就遗漏或有疑点问题进行补充发问,其目的都是在庭审中相互配合开展法庭调查。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探究案件事实真相的能力较之于专业法官,应当是有优势的。但这一优势基本未得到有效发挥,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发问较少甚至根本不发问。我们对基层法院100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庭审笔录进行了调查,发现有72%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时没有提问。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审理这一最重要的参审环节中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陪审成了“陪衬”,人民陪审员仅仅起到“凑人头”的作用而已。

  调解不参与。相当部分的人民陪审员长期在基层工作,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这些特长特别有利于开展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另外,人民陪审员本身是百姓、来自于群众的特殊身份相较于代表公权力的法官,也更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他们擅长以群众熟悉、易懂的语言解读法律,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对积极促使案件当事人诉讼和解、服判息诉及自愿履行都有极大的作用。但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或独立主持案件调解的比例极低,有的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对调解有畏难情绪,有的因为案件的调解时间比较机动或频繁,临时联系人民陪审员不很便利。

  合议不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分歧意见应写入笔录、可以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诸多权利。但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大多“审而不议”,不愿、不会或者不敢发表评议意见,“我在合议时说得最多的就是‘同意法官的意见’”,有超过七成的人民陪审员如此表示,——合议变为“走过场”,陪审员成了“应声虫”。至于人民陪审员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目前都未有过此类案例。陪审员们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底气不足,“我们都是法律门外汉,提意见也说不定点子上,法官不会采纳。”实际上,陪审员虽然欠缺法律知识,但自有其优势,他们是以生活经验、社会阅历、大众的良知以及各自领域的专长来判断案件,在共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弥补专业法官思维的局限,确保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的“无知”有时会有助于审判摆脱法律格式化的思维模式,使裁决结果既合法又合理,更接近和适应社会现实。在专业的法官之外引入非专业人员参与审判的价值之一就在于此。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大胆地发表评议意见。

  文书不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专门提到: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裁判文书展现案件审判的最终结果,可有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止于合议完毕,不参与制作、审核裁判文书,或者只在案件审结交卷归档时签字“走一下形式”,还有的人民陪审员根本就没有见过自己参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以上种种,都是积习流弊,应该得到改变。尤其是目前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很高的期待,对此,人民陪审员应当与专业法官互相配合齐心协力,确保我们共同的“司法产品”过得硬、拿得出、质量高。

  监督不到位。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应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判决处理以及程序问题,都应纳入监督的范围,具体内容应包括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当性、证据采信的合法性、评议的合理性、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法官与当事人或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关系的正常性等等。审判实践中,有些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大多以“疑问”的形式发出,浅尝辄止,还未能做到刨根问底。这反映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意识还很薄弱,原因方面既有宣传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陪审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或抹不开面子细究的考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了“倍增”计划,争取用不超过两年的时间,把基层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提增到超过法官人数的两倍。我们期待“倍增”计划不但能够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更能在改善和创新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彻底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真正让社会民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影响司法、监督司法,进而改良司法,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