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 弦  发布时间:2014-08-28 09:34:36 打印 字号: | |
  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近年来,家庭暴力日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2010年,北京董珊珊婚后多次被丈夫殴打致伤,八次报警均未得到有效救助,警察未予介入的理由是“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求助无门的董珊珊终于在不久后被丈夫殴打致死; 2013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国妻子Kim在微博上,曝光一系列关于丈夫向她施暴的图片和文字,双方由家庭暴力到诉讼离婚到执行争议,著名的英语教育专家坐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诸如此类的家庭暴力,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一、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的现状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基本人身权利。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了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为基层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性办案指南。

  但在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率较低,曾经仅为8%。 施暴人自认实施暴力、受害人能够提交施暴人认可家暴的书面证据或法医学鉴定,这类证据充分的家庭暴力在司法认定上基本不存在问题。但现实中还有大部分的当事人,他们主张家庭暴力的多,但能提出充足证据的少,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案件更少。家庭暴力大量存在,而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的问题非常严重,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发生背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家庭暴力司法认定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证据问题,因为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里,或者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收集证据,或者是由于我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和证明标准方面不利于家庭暴力当事人的举证;另一方面是法官认识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对一些法律规定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不是很明确,或者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时有一定难度。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1.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行为人没有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针对受害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例如:离婚诉讼中,男方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我要打死、打死某某某”,经常击打篮球,口中念念有词。原告看到他的行为即非常害怕,心中极为恐惧,提成对其构成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家庭暴力虽然以身体暴力为主,但也不排除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其他类型的暴力。上例中被告的威胁行为,针对性很强,就是指向原告,他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应当属于家庭暴力的“其他手段”,构成精神暴力。

  2.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暴力则永远是一方(通常是强势方)采取的迫使另一方(通常是弱势方)服从的控制手段,其特点是双方关系不平等,弱势方慑于强势方的暴力威胁而被迫屈服。如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丈夫要求妻子事事服从,给妻子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妻子违反家规的话,丈夫就对其进行无休止的指责、贬损、辱骂、推搡等。长此以往,妻子提出离婚,诉讼中妻子认为丈夫的行为应属于家庭暴力,丈夫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未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上例中丈夫虽然没有动手殴打妻子,但通过订立家规要求妻子无条件遵守,目的也是控制妻子,这种控制就是暴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滥施“家规”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3.剪乱头发故意毁坏对方形象应当构成家庭暴力

  离婚案件中,原告女方诉称,被告曾经为了限制其外出与他人正常交往,将她的一头秀发故意剪得乱七八糟,而且不准其整理,导致其很久不敢出门,对其心灵伤害极大,因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被告则认为自己没打没骂何谈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将她人头发故意剪乱,以达到限制其外出交往的目的,这种做法属于用“其他手段”控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4.离婚分手后的暴力行为亦可认定为家庭暴力

  男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男方拒不搬出女方所有的房屋,还要求与女方同吃、同睡,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女方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女方。法院强制执行让男方搬离后,其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女方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女方的行踪,不仅使女方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女方遂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离婚后男方无理纠缠、辱骂、殴打和威胁女方的行为,实质是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自由,是意图控制女方的暴力行为,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可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以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5.抚养权纠纷案中针对儿童的暴力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主要指夫妻双方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但家庭暴力也不排除父母对孩子的暴力行为。

  如丽丽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父亲常年外出打工,丽丽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丽丽母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以丽丽受到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我们认为,丽丽与父亲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应当认定丽丽遭受家庭暴力,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裁定禁止丽丽父亲的家人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丽丽,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从而使未成年人丽丽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6. 赡养纠纷案中虐待老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同时也包含家庭中针对老人的暴力行为。无经济来源、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的老人,请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居住问题,应属合法合情合理的要求。但如果子女对其提出的要求不满,经常用激烈言辞进行言语威胁、谩骂,致使老人终日处在精神恐惧、情绪紧张的状态之中。这时老人起诉赡养权纠纷案件,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认定为子女的行为构成对老人的家庭暴力,可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言语威胁、谩骂、侮辱以及可能导致申请人产生心理恐惧、担心、害怕的其他行为。同时,还可对被申请人进行训诫,告知其在有效期内,若发生上述行为,则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7.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婚姻生活中,一般来说,丈夫针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形较为普遍,但反过来,妻子对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虽然不多,但仍然存在。

  毛某与方某结婚16年,婚后生育一子。妻子毛某不理家务、不思劳动且脾气暴躁,方某不仅承担一家生活重担而且还要承受来自毛某的精神折磨。为此,方某多次萌发与妻子毛某离婚的念头,但念儿子幼小,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与妻子毛某一直过着有家无爱的生活。后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没想到毛某竟动手殴打方某,还拿起菜刀抱住方某头部要砍,被他人拉开劝解。方某忍无可忍以毛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毛某对方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分居以致离婚纠纷,毛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支持方某离婚的判决。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