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指定管辖不等于指定受理
作者: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李度  发布时间:2014-08-18 09:46:54 打印 字号: | |
  案例:当事人A以B县国土资源局侵权为由,要求B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由于其上级C法院认为B县法院不宜对该案行使管辖权,遂指定由D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于是当事人A来到D县人民法院,向该院立案庭递交了起诉B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书。D县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A的起诉书后,就该案程序如何进行在D县人民法院法官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既然该案已经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D县人民法院管辖,D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应当直接受理,向双方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理由如下,对于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应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而取得管辖权,对某一具体案件本来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而丧失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既然D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直接立案受理,向双方当事人办理受理、应诉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不应当受理,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如果经过依法审查,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并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县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向双方当事人办理立案、应诉手续;如果经过依法审查,当事人D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或符合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则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向D县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上述思路的理由如下:首先,民事案件管辖与民事案件受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之分。民事案件管辖解决的是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哪一个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问题。民事案件受理解决的是享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进行立案受理的问题。享有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审查立案的前提条件,只有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对案件进行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具备受理条件。其次,认为对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即应当受理的观点,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案件管辖与民事案件受理的概念,把二者混为一谈。其实,从反向思维的角度,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一般来说一个县市辖区的民事案件,都应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管辖就等于受理,那么还要立案庭审查干什么呢?直接立案受理不就行了吗?显然,如果不加区分直接立案受理所有享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是错误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