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给好处费托人办事 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王天红  发布时间:2014-08-15 09:35: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昌吉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通过花钱办理驾照、找工作、承揽工程、子女入学等多起案件。托人办事给了好处费,结果事情没有办成,要钱无果后便起诉到法院索要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办证、入学、承揽工程方面。通过以不正当手段达到正当目的的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很多人由于各方面因素不能或不愿通过正常程序实现自己的目的,便想方设法托人找关系、花钱办事。如果事情办成,则平安无事;如果不能如愿,便反目为仇,诉诸法院,企图通过法院的司法强制力来帮助自己恢复受损的利益。

  以近期受理的一起案件为例。陆某在医院陪护父亲时,与同样在医院陪护父母的张某相识。张某得知陆某的侄女即将初中毕业,便答应可以将其办理到重点中学上学,于是陆某委托张某办理此事。后张某收取陆某现金20000元,并向陆某出具收条一张。但重点中学开学后,陆某的侄女却没能在重点中学上学。陆某向张某索要20000元无果后,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向退还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陆某委托张某为自己侄女办理重点中学入学,张某收取陆某20000元,诉讼中陆某称此款是张某为办理入学请客吃饭的费用,由于陆某、张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了陆某的起诉。陆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后,中院以同一理由予以维持。

  这类案件的共性都是通过非正常途径达到合法目的,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合法利益。这类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全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在此告诫:法律要求每位公民从事民事活动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恪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非正当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担,法律只会保护以合法形式取得的合法利益。即使诉诸法院,花费时间和精力打官司,也只能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不要企图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是在无端浪费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谷琳琳